8.2.1 Ⅰ级~Ⅲ级洁净手术室内集中布置于手术台上方的非诱导型送风装置,应使包括手术台的一定区域即手术区处于洁净气流形成的主流区内。送风装置送风面积不应低于表8.2.1列出的数值。当眼科手术室超过30m2,其他手术室净面积超过50m2,且需要增大上述送风面积时,出风面积增大的比例不应超过手术室净面积增大的比例。